重新申請注冊與續展注冊的不同
重新申請注冊與續展注冊的不同
一、是否要經過實質審查
1、核準續展注冊申請不需要經過實質審查
《商標法》第三十八條第三款規定,"續展注冊經核準后,予以公告";《商標法實施條例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,"注冊商標需要續展注冊的,應當向商標局提交商標續展注冊申請書。商標局核準商標注冊續展申請后,發給相應證明,并予以公告"。二者對續展注冊申請是否需經實質審查雖然都沒有明確規定,但是"實質審查"是根據《商標法》及《商標法實施條例》的有關規定對商標注冊申請作出是否予以初步審定的行政行為,這一行為直接關系到商標注冊申請人的切身利益,屬于"消極行政"的范疇。在實踐中,一般來說,只要是在續展期或寬展期內提出的續展注冊申請,而且申請人名義與原注冊商標名義一致,都會被予以核準,所需時間也比較短。
2、重新申請注冊必須經過實質審查
然而,對重新提出的注冊申請則視同一份新申請,必須依據現行商標法律法規,從禁止注冊的絕對理由和相對理由兩方面再次予以審查,決定其是否能獲得注冊。
二、能否使注冊商標權不間斷地得以延續
根據《商標法實施條例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,"續展注冊商標有效期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",可風,通過續展注冊,注冊商標的注冊商標權利可以自然得以延續,從上一個有限期屆滿到一個有效期開始之間沒有間隔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