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標續展的有關法律規定
商標續展的有關法律規定
導讀:商標的續展,是指商標所有人在商標有效期屆滿前后的一定時間內,依法辦理一定的手續,延長其商標有效期的制度。簡言之,就是商標有效期限的延續。我國《商標法》第38條規定:“商標有效期滿,需要繼續使用的,應當在期滿前6個月內申請續展注冊;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申請的,可以給予6個月的寬限期。寬限期滿仍未提出申請的,注銷其注冊商標。”該規定表明,在我國注冊商標保護期屆滿前后,商標所有人均可申請續展注冊,而且不受次數限制。
關于續展申請的條件,我國《商標法》第38條及《商標法實施條例》(2002)第27條作了如下的規定:
(1) 續展申請人必須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所有人,既可以為原注冊商標所有人,也可以是繼承人或受讓人;
(2)商標有效期即將屆滿:只有當商標的有效期即將屆滿時,才存在注冊商標是否需要續展的問題;
(3)商標所有人需要繼續使用:商標所有人申請商標注冊,目的就是為了使用,只有經過使用并需要繼續使用的注冊商標,才在有效期屆滿時產生繼續使用的問題;
(4)必須在規定的時間提出續展申請,即在注冊商標有效期滿前6個月辦理,如果在這個期限內未提出申請,可以給予6個月的寬展期,寬展期滿仍未提出申請的,商標主管機關即撤銷其注冊商標;
(5)續展注冊申請應向商標局提出,并交送《商標續展注冊申請書》。